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伟德体育员工综合奖励条例
2020-06-22 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、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鼓励在校员工刻苦学习、奋发向上,全面提高自身素质,经研究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、公司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,以精神奖励为主。

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评选条件

第三条、奖励对象

1.公司评定的“三好员工、优秀员工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十佳优秀老员工、十佳优秀中职生”等荣誉称号获得者;

2.公司评选推荐,获上级组织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的员工。

第四条、参评资格

各类荣誉参评者,必须是公司取得正式学籍的在册全日制员工。凡当学年所学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,无资格参评。参评者必须品学兼优。

第五条、“三好员工”评选

每年一次,按正式学籍在校生数15%的比例评选。参评者需具备以下4项条件:

1.思想品德好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思想进步,作风正派。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,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热爱劳动,艰苦朴素,热心公益活动,维护社会公德,讲文明礼貌;

2.学习好。认真学习,刻苦钻研,学习成绩优良。在各级各类技能大赛中成绩突出者优先;

3.身体好。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,成绩良好,讲究卫生,身体健康;

4.积极参加职场体验、社团活动、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。

第六条、“优秀员工干部”评选

每年一次,按公司员工干部数5%的比例评选。参评者需具备以下5项条件:

1.担任班委会、团支部、二级公司员工会、团总支,院团委、员工会干部且任职1年以上(含1年);

2.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热爱党,热爱祖国,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;

3.学习目的明确,认真学习,刻苦钻研,各课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,积极参加职场体验、社团活动、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;

4.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,热心为集体服务,尊敬老师,团结同学,助人为乐,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;

5.热爱班级工作,能团结所在班委、团支部成员一道工作,努力开创班级、团支部工作的新局面,班级、团支部工作成绩显著。

第七条 、“优秀毕业生”评选

每年一次,按当年毕业生数5%的比例评选。参评者需具备以下5项条件:

1.在校期间曾获得“三好员工”、“优秀员工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等荣誉称号;

2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,综合素质测评优秀,在校期间有职场体验、社团活动、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经历;

3.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,身体健康;

4.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守纪律,信守诺言,履行协议;

5.在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,为公司的学风、校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。

第八条、“十佳优秀老员工”、“十佳优秀中职生”评选

每年一次,参评者需具备以下4项条件:

1.当学年获得公司一等及以上奖学金;

2.当学年获得院级及以上“三好员工”或“优秀员工干部”等荣誉称号;

3.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服务活动,在上级组织各类重大比赛中获奖;

4.自身思想素质、专业素质、人文素质、身心素质、精神文明建设、志愿服务、科技创新等方面堪为典范,对青年员工健康成长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。

第九条、公司团委或上级团组织评选的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视同三好员工、优秀员工干部称号。

第十条、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,诸如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、救灾赈灾等方面有杰出表现者,经公司研究,可单独授予荣誉称号。

第三章 奖励

第十一条、公司三好员工、优秀员工干部、优秀毕业生获奖者,授予荣誉称号,颁发奖状。

第十二条、公司十佳优秀老员工、十佳优秀中职生获奖者,及公司按上级名额等额推荐,获院级以上三好员工、优秀员工干部、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,公司给予适当物质奖励。

第十三条、因个人事迹突出,由上级部门评定授予特殊荣誉称号,为公司争得荣誉的,公司认定后,发放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。多级获奖的,按最高荣誉级别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

第十四条、上级组织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,与公司有对应的,从公司对应荣誉称号获得者中推荐产生。与公司无对应的,从全院员工中逐级择优推荐。

第四章 评审程序

第十五条、各类荣誉评审程序

1.各二级公司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原则,根据条件要求制定评选细则实施评选;

2.各二级公司成立员工奖励评审小组,负责对本二级公司员工奖励的评议和核查,确定本公司获奖员工推荐名单,并按规定程序公示;

3.各奖项奖励评审结果均应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,广泛征求意见。无异议,报公司员工工作处,由员工工作处审核、汇总,报经理办公会批准。有异议者,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,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反映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清楚做出答复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六条、对已获奖项的员工,如发现有虚假材料、欺骗组织等行为,公司将撤销其所得奖项,追缴已发奖学金,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十七条、公司各类奖学金、助学金和专业学习单项奖等仍按原办法执行。

第十八条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本条例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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